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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执法典型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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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执法典型案例

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执法典型案例

为规范充电(chōngdiàn)收费(shōufèi)行为,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,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,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部署开展电动(diàndòng)自行车(zìxíngchē)充电收费监督检查,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。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,引导经营主体守法经营,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:

一(yī)、开封市兰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(yǒuxiàngōngsī)不执行政府定价案

2025年4月,兰考县市场监管局(jiānguǎnjú)在对某小区进行检查时,发现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运营单位按照0.8元/千瓦时收取电费。当事人的(de)上述(shàngshù)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二条(dìshíèrtiáo)“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,应当遵守(zūnshǒu)法律、法规,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和法定(fǎdìng)的价格干预措施、紧急措施(jǐnjícuòshī)”的规定,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。兰考县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三十九条“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、紧急措施的,责令(zélìng)(zélìng)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(yǐxià)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可以处以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”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;退还多收价款,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(xíngzhèngchǔfá),罚款3335元。

二、周口市太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(mǒu)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(àn)

2025年3月(yuè)24日(rì),太康县市场(shìchǎng)监管局对(duì)某物业公司从事充电服务收费(shōufèi)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发现其未按规定(guīdìng)明码标价,在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张贴收费公示和收费标准。当事人的上述(shàngshù)行为违反(wéifǎn)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“经营者(jīngyíngzhě)销售、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,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,注明商品的名称、产地、规格、等级、计价单位、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(xiàngmù)、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”的规定,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。太康县市场监管局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《责令改正(gǎizhèng)通知书》,限期2025年3月27日改正。2025年3月28日,太康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,发现其未进行整改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二条(dìsìshíèrtiáo)“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,责令改正,没收(mòshōu)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”等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;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,罚款3000元。

三、开封市兰考县市场监管局(jiānguǎnjú)查处某(mǒu)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

2025年2月(yuè),兰考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小区进行检查时,发现某商贸公司在为该小区居民提供电动(diàndòng)自行车充电服务时,未按照(ànzhào)规定(guīdìng)的方式和(hé)内容明码标价(míngmǎbiāojià)(míngmǎbiāojià),未对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分别标示、分别计价(jìjià)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(wéifǎn)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“经营者销售、收购商品(shāngpǐn)和提供服务,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,注明商品的品名、产地、规格、等级、计价单位、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、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(qíngkuàng)”和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》第五条第一款“经营者销售、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,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”的规定,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。兰考县市场监管局依据(yījù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二条“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(wéifǎ)所得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”等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;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,罚款2000元。

四、鹤壁市(hèbìshì)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

2024年10月,鹤壁市市场监管局(jiānguǎnjú)对(duì)某物业公司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费(diànfèi)用情况进行检查(jiǎnchá),发现当事人(dāngshìrén)对小区内(qūnèi)提供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业务的(de)企业收取电费0.66元/千瓦时(qiānwǎshí),未按规定的居民合表电价收取电费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二条“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和法定(fǎdìng)的价格干预措施、紧急措施”的规定。鹤壁市市场监管局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,危害后果轻微,并于2025年1月主动采取退款措施,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,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;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。

五、郑州市(zhèngzhōushì)中原区(zhōngyuánqū)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

2024年10月,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小区检查时,发现某电子(diànzi)技术公司为小区居民提供(tígōng)电动自行车充电(chōngdiàn)服务时,未在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现场设置(shèzhì)充电收费标准的价格标牌等相关(xiāngguān)提示。当事人的上述(shàngshù)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“经营者销售、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,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(guīdìng)(guīdìng)明码标价,注明商品的品名、产地(chǎndì)、规格、等级、计价单位、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、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”的规定,构成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行为。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二条“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五千元(wǔqiānyuán)以下的罚款”等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;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,罚款300元。

六、南阳市方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活(shēnghuó)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城分公司未按规定(ànguīdìng)明码标价案

2024年10月,方城县市场监管局在(zài)对(duì)某小区检查时,发现某生活服务集团分公司在为小区业主(xiǎoqūyèzhǔ)提供物业服务时,在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现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(míngmǎbiāojià),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》第七条第二款(dìèrkuǎn)“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、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”的规定。方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二条“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(kěyǐ)并处五千元以下(yǐxià)的罚款(fákuǎn)”等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;并当场对当事人进行(jìnxíng)行政处罚,罚款3000元。

(来源(láiyuán):河南市场监管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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